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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于4月15日起施行

2021-04-09 10:27:36 来源:工人日报

聚焦重点问题、突出问题,提出了若干新举措

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看点十足

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近公布,将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条例》提出,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强化粮食收购、储存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明确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

“去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全球,国际形势日趋复杂,粮食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条例》的修订出台可谓是恰逢其时,既是既往政策的延续,也是适应新时期粮食流通形势新变化、新特点、新要求的现实需要。”国家粮食安全政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局主任张晓强说。

在今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表示,《条例》健全完善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框架,全面充实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内容,是对粮食流通治理经验的总结,是对粮食流通监管政策的全面反映,标志着粮食流通进入了全面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明确监管职责,优化粮食市场监管

“《条例》聚焦重点问题、突出问题,提出了若干新举措,有很多新亮点。”张晓强说。

张晓强表示,《条例》对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粮食流通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避免职能交叉,也防止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同时,在优化粮食市场监管方面,《条例》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可以进一步规范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有效维护粮食市场的良好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针对近年来政策性粮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等。

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让群众更放心

当前,影响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较多,既有粮食源头影响质量的因素,如土地、水资源污染和重金属超标等,也有仓储、加工环节的管理不善,以及物流、运输方式的不科学等。

张晓强指出,《条例》进一步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加强粮食收购、运输、存储、出库等环节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吃得好”“吃得营养”“吃得健康”的诉求。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司司长秦玉云介绍说,这次《条例》修订强化了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更安心、更放心。

《条例》规定,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或者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等。

明确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耗各项措施

目前,我国粮食在流通过程中的损耗问题仍较突出。张晓强表示,《条例》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作为粮食经营活动的原则要求,明确了防止和减少粮食储存损耗、运输损耗等环节的各项措施,鼓励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等,进一步提高节粮减损工作实效,建设“无形良田”,增加粮食有效供给。

《条例》规定,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减少粮食储存损耗。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黄炜表示,《条例》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法治理念和要求,通过定额、倍数等不同罚则的设定,全面强化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了违法成本,加大了处罚力度。

例如,《条例》规定,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或者在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情节严重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同时,《条例》修订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

关键词: 粮食 流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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