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润和(831603)实控人获刑未及时信披遭警示
2021-04-14 08:57:2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9号)显示,经查,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和”,831603)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0年7月10日,金润和财务负责人彭江鸿(曾用名彭江华)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案发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中林自动投案,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5日、8月7日,李中林、彭江鸿分别被润州分局取保侯审。2021年3月24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1〕苏1111刑初22号),判决金润和、李中林、彭江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金润和罚金25万元,判处李中林有期徒刑5年,判处彭江鸿有期徒刑4年。同日,李中林、彭江鸿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镇江市看守所。
金润和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李中林、彭江鸿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此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法院作出刑事处罚,相关事项均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但金润和迟至2021年4月2日才予以公告披露。同时,公司在公告中披露相关刑事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产生负面影响,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公司及有关人员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李中林作为金润和董事长、总经理,彭江鸿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金润和、李中林、彭江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及当事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润和成立于2004年1月8日,注册资本1.16亿人民币,李中林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60.43%。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发布《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公告》,公司持续督导主办券商由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显示,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中林作为金润和的法定代表人,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彭江鸿通过他人为金润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金额巨大,金润和及李中林、彭江鸿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并上市的挂牌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1]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挂牌公司,并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挂牌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9号
关于对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中林、彭江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中林、彭江鸿:
经查,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和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0年7月10日,金润和财务负责人彭江鸿(曾用名彭江华)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以下简称润州分局)刑事拘留。案发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中林自动投案,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5日、8月7日,李中林、彭江鸿分别被润州分局取保侯审。2021年3月24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1〕苏1111刑初22号),判决金润和、李中林、彭江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金润和罚金25万元,判处李中林有期徒刑5年,判处彭江鸿有期徒刑4年。同日,李中林、彭江鸿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镇江市看守所。
金润和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李中林、彭江鸿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此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法院作出刑事处罚,相关事项均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但金润和迟至2021年4月2日才予以公告披露。同时,公司在公告中披露相关刑事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产生负面影响,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公司及有关人员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
李中林作为金润和董事长、总经理,彭江鸿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润和、李中林、彭江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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