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601198.SH)2020年营收56.87亿元 人均薪酬福利53万
2021-04-22 16:25:48 来源:中国经济网
昨日晚间,东兴证券(601198.SH)发布了2020年年度报告。去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6.87亿元,同比增长27.1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40亿元,同比增加26.1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5.39亿元,同比增加31.1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3.33亿元,同比增加1869.21%。
2020年,东兴证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7.44%,比上年同期增加1.28个百分点;基本每股收益为0.558元/股,比上年同期增加25.96%。
东兴证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兴证券总股本27.58亿股,以此合计计算拟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4.69亿元(含税),占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45%。
东兴证券表示,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此次分配后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以上分配预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主营业务分类别来看,2020年,东兴证券财富管理业务收入19.77亿元,与上年相比有所上升,同比增加29.95%,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34.77个百分点;自营业务收入13.69亿元,与上年相比有所上升,同比增加95.89%,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24.07个百分点;投资银行业务收入11.00亿元,与上年相比有所上升,同比增加39.96%,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19.35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5.28亿元,与上年相比有所下降,同比下降33.12%,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9.28个百分点;其他业务收入7.13亿元,与上年相比有所上升,同比增加5.00%,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12.53个百分点。
截至2020年末,东兴证券共完成发行IPO项目12单、股权再融资项目14单,其中可转债项目7单。随着创业板注册制政策的推出,公司成功保荐3家企业成功登陆创业板。
此外,2020年度,东兴证券主承销62支公司债和12支金融债。
截至2020年末,东兴证券督导新三板挂牌公司92家。2020年度,公司完成新三板公司股份发行4次,累计融资金额0.62亿元。
去年,东兴证券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为25.27亿元,较上年增加4.35亿元,同比增长20.82%。其中,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9.93亿元,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13.22亿元,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2.03亿元。
2020年,东兴证券信用减值损失6.56亿元,同比增长40.59%,主要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增加所致。其中,应收款项信用减值损失2129.96万元,融出资金信用减值损失3619.34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信用减值损失4.10亿元,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损失1.69亿元,其他金融资产信用减值损失2010.46万元。
2020年,东兴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合计3267.15万元,有12位董监高年薪超百万,其中10位年薪超200万,最高为董事、副总经理张军年薪508.13万元。
此外,董事、董事长魏庆华年薪264.95万元;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张涛年薪209.86万元;董事、副总经理谭世豪年薪240.18万元;监事、监事会主席秦斌年薪162.40万元;职工监事杜彬年薪180.87万元;职工监事郝洁年薪214.20万元;副总经理银国宏年薪271.84万元;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离任)刘亮年薪230.83万元;副总经理陈海年薪344.30万元;董事会秘书张锋年薪229.95万元;副总经理(离任)、合规总监(离任)、首席风险官(离任)许学礼年薪272.22万元。
2020年,东兴证券在职员工合计3015人,包含母公司在职员工2686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329人。全部员工中,博士39人,硕士1048人,本科1621人,其他307人。
2020年末,东兴证券应付职工薪酬10.89亿元,上年末为10.3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4.91%。
2020年,东兴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15.34亿元,上年同期为13.37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20年,东兴证券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15.85亿元,按照在职员工人数计算,人均薪酬福利52.57万元。
报告期内,东兴证券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14起,其中3起为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
第一起为东兴证券起诉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东兴证券持有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粮收储”)于2014年7月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4吉粮债”)本金3,000万元,该债券由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粮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华南”)作为主承销商。2016年7月,东兴证券行使“14吉粮债”项下约定的回售选择权,但吉粮收储未能按约定在2016年7月31日足额兑付债券本息,从而构成违约。东兴证券认为“14吉粮债”《募集说明书》、《非公开转让告知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导致所投资3,000万元“14吉粮债”遭受本金及未获清偿利息的损失。东兴证券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粮收储赔偿原告东兴证券全部损失,判令被告吉粮集团、中信华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6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东兴证券对吉粮收储、吉粮集团分别享有破产债权本金3,000.00万元,利息5,769,982元,中信华南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因中信华南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各方进行调解,并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东兴证券同意将其对吉粮收储、吉粮集团的部分债权转让给中信华南,中信华南在支付转让价款后享有并向吉粮收储、吉粮集团申报该部分债权,未转让部分债权由东兴证券向吉粮收储、吉粮集团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因吉粮收储、吉粮集团不同意调解,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支持东兴证券对吉粮收储、吉粮集团分别享有破产债权本金3,000.00万元,利息5,769,982元,撤销一审判决的中信华南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中信华南已根据调解书履行完毕;对吉粮收储、吉粮集团的破产债权未执行。
第二起为东兴证券(以受托管理人名义代表16中弘01债券持人)起诉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违约纠纷。
被申请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发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金及利息的偿付义务,导致本期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东兴证券作为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仲裁条款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偿还本期债券应付的本金2.5亿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并支付本案仲裁费、律师费。2020年12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做出终局裁决,支持了东兴证券的全部仲裁请求。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执行中。
第三起为沈峰起诉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5年7月,原告沈峰认购时空客定向发行股票180万股,金额603万元。2015年10月,时空客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在时空客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情况下,向时空客原实际控制人王恩权(现处于服刑期间)支付认购股票款500万元(后撤回30万元),实际支付470万元;同时原告沈峰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时空客股票2.5万股,购买价款及交易费用共计10.37万元。针对上述支出,原告沈峰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五被告提起共同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时空客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731,328元及利息,被告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9月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辽02民初6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沈峰的起诉。沈峰因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5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辽民终3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初672号之一民事裁定,发回重审。2020年8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时空客赔偿原告相应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即东兴证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020年8月,沈峰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尚未取得生效判决。
第四起为费晓红起诉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费晓红于2017年10月10日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2018年9月1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辽02民初6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费晓红的起诉。费晓红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5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辽民终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初673号之一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时空客赔偿原告相应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即东兴证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020年9月11日,费晓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尚未取得生效判决。
第五起为周云波起诉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5年7月,原告周云波认购时空客定向发行股票150万股,金额502.50万元。2015年10月,时空客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在时空客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情况下,向时空客原实际控制人王恩权(现处于服刑期间)支付认购股票款700万元。同时原告周云波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时空客股票。针对上述支出,原告周云波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五被告提起共同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时空客赔偿原告认购股款本金16,196,580元及利息损失,被告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8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辽02民初6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周云波的起诉。周云波因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5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辽民终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初683号之一民事裁定,发回重审。2020年8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时空客赔偿原告相应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即东兴证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020年8月,周云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尚未取得生效判决。
第六起为石河子东兴博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起诉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杨振、杨子江、肖赛平合同纠纷。
原告系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辣妹子食品股份公司55%的股份,合计4,620万股。原告与四被告签订《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四被告以60,126.67万元的价格受让原告持有的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620万股股份。因四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构成违约。2018年6月,原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60,126.67万元及相应滞纳金。
2020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股份转让款60,126.67万元及违约金。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一审判决自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执行中。
第七起为东兴证券(代资产管理计划)起诉张滔、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
原告(代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张滔于2016年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金额共计432,876,000.00元,被告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张滔未到期购回,被告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构成违约。公司为维护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滔、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清偿融资款432,876,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020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020年11月18日,诉讼各方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12月24日,法院出具准许公司撤诉的裁定。本案已终结。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执行。
第八起为东兴证券起诉饶陆华、鄢玉珍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
公司与饶陆华于2017年起签订一系列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补充协议,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其配偶鄢玉珍签署《同意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声明书》和《声明与承诺》,同意作为饶陆华债务的连带责任人。饶陆华将其所持有的科陆电子的股票质押给原告,此后发生违约事件,饶陆华共欠东兴证券融资本金人民币20,827万元,并应承担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鄢玉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24日,东兴证券与被告达成调解,被告将于2022年12月31日前分期偿还全部融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并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东兴证券有权以拍卖、变卖饶陆华质押的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已终结。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执行中。
第九起为东兴证券起诉刘光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
公司与刘光于2017年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刘光将其所持有的东方网力的股票质押给公司,融入本金人民币1.50亿元,2018年累计偿还本金0.22亿元。2019年,因东方网力股价下跌导致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刘光未按约定足额补仓至预警线上,构成违约。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判准许拍卖、变卖刘光所持有的东方网力34,306,616股股票,公司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20年6月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刘光所持有的东方网力34,306,616股股票及其孳息,公司对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融资本金1.28亿元、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刘光不服提出异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刘光提出的异议;2020年11月,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执行中。
第十起为东兴证券起诉卢雨亭融资融券合同纠纷。
2012年7月24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65,443.28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6.54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20年9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10114号一审判决,确定被告偿还融资负债本金65,443.2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额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被告提起上诉。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未执行。
第十一起为东兴证券起诉苏升屿融资融券合同纠纷。
2013年3月29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3,614.85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1.36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未执行。
第十二起为东兴证券起诉王浩宇融资融券合同纠纷。
2015年2月27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75,780.52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7.58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未执行。
第十三起为东兴证券起诉邹文武融资融券合同纠纷。
2015年1月7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82,272.03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18.23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未执行。
第十四起为东兴证券起诉蔡国水融资融券合同纠纷。
2014年12月25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4,587.48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0.46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按照调解履行偿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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