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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间教育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新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21-05-19 10:29:35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近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条例》非常重要的一个关注点,就是公办民办教育平等的法律地位,即在法律地位上更加体现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

如《条例》强调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平等对待。

《条例》凸显国家对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以确保更为公平的办学环境,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文件明确提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对于民办教育,《条例》进一步强调分类管理,一方面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监管趋严,强调其公益性;另一方面,对于职业教育等加大鼓励的力度。201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就明确了“营利性、非营利性”的分类改革,并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此次《条例》更是强调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益性,禁止民办学校以各种理由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入学费用,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不能进行利益交易。《条例》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不可以收购或协议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这些举措将利于基础教育的公平与公益性更好地在民办义务教育中体现,让教育回归教书育人的本来属性,将逐利者请出基础教育圈,让更多有教育情怀、懂教育的教育家进入义务教育领域。民办义务教育将会向特色化、品牌化、注重素质教育与创新方向发展,将更多地回归民间创办教育的初衷与理想。

对民办高教或职教,《条例》多重政策鼓励,民办高教或职教将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

如《条例》允许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举办或控制多所学校。民办高校可依法进行并购,同时在办学性质上也可收购非营利性院校,并允许其进行三公关联交易。未来民办高教兼并收购机会多,成长空间巨大。

与此同时,《条例》释放出民间职业教育的极大政策利好。第七条明确,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九条中也提到,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职业教育、民办教培机构将享受政策红利迎来发展良机,产教融合、校企融合将不断加深。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如明确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提供服务,如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国家明确鼓励民办学校采取基金会方式办学释放重大信号,此举是确保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公益属性、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选择。对于民办教育,将出资者与管理者分开,确保教育回归其本来属性,这种做法也与国际惯例接近。

有观点指出,《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从管理、经费、运作方式等各个方面,确保让教育人去办教育,而不是投资人或者经营者去办教育。可以这样分析,新修《条例》保障了民间更好践行教育理想的权利,加快促进民办教育回归教育本来属性。

期待《条例》落地,让民间教育敢于创新、探索出多样化的教育发展方向、培养出多样化的人才,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关键词: 民间 教育 社会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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