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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关怀受委屈的劳动者不能光靠“委屈奖”

2021-05-19 10:39:2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在服务过程中,以良好态度对待服务对象,是我们的本职工作,没想到还获得了公司奖励,这体现出公司对我们员工的理解和关怀。”据近日报道,重庆美心红酒小镇招商部税女士就领到了景区发放的“委屈奖”。

受委屈的劳动者常有,委屈奖却不常有。尽管多年来已有一些用人单位向在工作中受委屈的员工发过委屈奖,委屈奖算不上新鲜事物,但委屈奖还不是一种应然、普遍的现象,且委屈奖一直伴随着一定的争议,自带“流量属性”,因而,时不时冒出的委屈奖总能引发舆论的关注和讨论。

员工在工作中受了客户、服务对象或管理对象的委屈,用人单位发放委屈奖,肯定是一番好意。所谓“瓜子不饱是人心”,委屈奖的数额虽不大,但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理解、爱护和支持,也能起到抚慰、激励的作用,有助于受委屈的员工舒缓情绪和压力,平复心情,消除怨怼,化解负面因素,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相关的矛盾和问题,保持工作的理性输出,有助于维护工作大局,赢得更大的管理效益或发展效益。本质上,委屈奖是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措施,是劳动激励机制的一种拓展形式。

然而,委屈奖也有其局限性,对于受委屈的员工而言,委屈奖固然有温暖、人性的一面,但委屈奖却不具有对外的影响力,不能实现“完全维权”,不能实现完整彻底的委屈安抚。鉴于这种局限性,用人单位关怀受委屈的员工不能光靠委屈奖,更不能滥用委屈奖。

实际上,有些员工所受的委屈源自相关对象的失德行为甚或侵权行为、违法行为。比如,重庆美心红酒小镇招商部的税女士是按照景区的限价规定巡查价格、检查商户经营时遭到部分商户辱骂、威胁,受了委屈,景区的另两名员工周先生和常先生则是被游客无理谩骂,受了委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等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无理谩骂、威胁景区工作人员,不服从、不配合景区的管理调度,还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前段时间,北京丰台一家餐厅的服务员因对过量点餐的顾客进行避免浪费的提醒遭呛,餐厅向服务员发放委屈奖,并向涉事顾客免单道歉,可顾客过量点餐是浪费行为。一些单位还针对被打的环卫工等劳动者发过委屈奖,而殴打他人是典型的侵犯人身权利行为。至于个别地方的城管、公安等执法部门发过的委屈奖,则往往关联着管理对象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性质更为恶劣。

对于让员工受委屈的失德行为或侵权行为、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能发委屈奖了事,不能和稀泥,更不能一味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忍让立场,而是应该依据法律和公序良俗摆明立场,分清是非,给出向外的维权应对,该谴责的要谴责,该报警的要报警,该起诉的要起诉(或者支持员工起诉),该启动问责程序的要积极启动,根据员工受委屈的情节和后果,让相关对象在道义上处于被动地位,或者付出对应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如此,才符合法律、道德要求和人力资源管理规律,才能从根源上化解让员工受委屈的痛点,给员工最到位、最有力的安慰,才能有效管理员工的情绪,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能对相关对象起到必要的惩戒、震慑、教育和制约作用,能减少针对员工的失德行为、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 劳动者 委屈奖 服务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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