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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快资讯丨受害人被撞前患病,侵权人申请减轻赔偿责任,法院:不支持

2023-01-31 21:04:16 来源:极目新闻


(资料图片)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1月31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前身患疾病,事故后8个月受害人死亡,侵权人申请减轻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表示不支持该案的申请。

案情显示,2021年5月9日,被告何某驾驶无证三轮车将年近耄耋的姜某撞到,造成三轮车受损、姜某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何某负全部责任,姜某无责。姜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姜某双侧大脑半球、小脑及脑干多急性期腔梗,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失血性贫血;2型糖尿病。

2021年11月25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双下肢功能障碍评定为七级伤残、大小便失禁评定为五级伤残;其外伤参与度评定为50%。2022年1月8日,姜某因病去世。因何某未对姜某损失进行赔偿,姜某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表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为何某、姜某,姜某子女不是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姜某年纪较大,长期患有冠心病等疾病,本次肇事车辆为三轮车、速度慢,因此本次事故使已存在的疾病病情显现,作用轻微,外伤参与度建议为5%-15%。原告单方委托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告选择评估机构以及对鉴定材料质证的权利。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前姜某能够正常行走,其基础性疾病并未导致双膝关节功能障碍;何某驾驶车辆冲撞姜某的力度可将姜某“撞到后冲至路外排水沟里”,冲击力度并不轻微;事故发生后,姜某因骨折、双侧大脑半球、小脑及脑干多发急性期腔梗等,治疗后仍遗留了功能障碍。综上,结合司法鉴定所的分析,姜某自身疾病与外力参与度各自为50%的意见并无不当。综合考量姜某住院治疗费用、伤残等级、定残时年龄等情况,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何某共计赔偿原告2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受害人自身身体状况都构成影响损害后果的因素,年老、体弱、年幼的受害人因其自身体质状况可能发生更严重的损害后果。但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并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不能据此认定为受害人的过错。法律平等保障每个公民的人身权益,即使受害人在发生事故时自身有特殊体质状况,也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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