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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了也得紧盯微信”算不算加班?法院:构成加班,单位应付加班费

2023-04-11 17:08:23 来源:极目新闻

下班期间、休息日也得多看看微信群,做到及时回复客户信息,这算加班吗?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

报道截图

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每年10天带薪年休假。2020年12月,科技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


【资料图】

为此,李女士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其中就要求公司支付她此前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费。李女士称,她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共计加班了500余小时,但公司均没有支付相关费用。为证明该主张,李女士提交了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截图,同时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以此主张科技公司安排她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定期加班。

对此,科技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并非加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不支持李女士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李女士仅提交了值班表予以证明,但其所主张的大部分日期并非法定节假日,且不能证明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因此法院对李女士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对于一审判决,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科技公司在二审时表示,李女士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单位有事在下班后给她打个电话不属于加班。”对于李女士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科技公司称,“只是需要回复一下客户需要的信息,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对于这样的加班,北京三中院二审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科技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北京三中院对此案二审后,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终审改判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本案中,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李女士的工作职责可知,李女士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女士利用从事社交媒体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科技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资料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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