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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锐评丨女子遭掌掴还手被认定为互殴,有4个疑问需要厘清

2023-05-08 11:21:37 来源: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成都铁路公安局针对一起案件的“互殴”认定引发网络关注。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其乘坐C6276次列车,途中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对方家长掌掴,并进行反击。她最终被警方罚款200元,对方则被罚500元。5月7日,该女子再次发文称,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坚持不和解。(据5月7日极目新闻《一女子被掌掴还手遭警方认定“互殴”引热议:被打还手为什么是互殴》)

此事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网友对“还手成了互殴”的认定感到不解,认为这对当事女子是不公平的,因为是熊孩子有过错在先,然后又是熊孩子的家长先动手,女子还手又何错之有,难道只能“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那样岂不是太屈辱,也是助长不法人员的嚣张气焰?

该处罚结果公布后,立刻引起广大网友热议。(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网友近乎“一边倒”地支持该女子不要和解,要复议。梳理网友的评论发现,此事至少有4个方面的疑问需要厘清,以让公平正义能被大家看得见、听得懂。

疑问之一:为什么一还手就成了互殴

一还手就成了互殴,媒体报道过多起这样的案例。2021年,“校长反击闯小学醉汉被刑拘”就引发网络关注。

当年6月21日下午,醉汉彭某闯入河南省太康县某小学校园,朝正在嬉戏的小学生爆了一句粗口,推搡着校长王某进入宿舍,动手打了王某。王某还手,致对方倒在宿舍内。此事被认定为打架,造成两人均轻伤二级的后果,属于故意伤害案。两人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对此,王某的家属感到“太窝火了。”村民为王某喊冤求情。办案民警称,故意伤害案中,醉汉彭某有明显过错在先,王某犯罪行为显著轻微。

法律人士是怎么看待“还手变互殴”的呢,据介绍,互相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

一方先动手打,另一方还手,如果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是因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并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

疑问之二:各打“五十大板”是不是在和稀泥

“校长反击闯小学醉汉被刑拘”,“高铁掌掴事件”事的双方也都受罚,这样的处罚被网友称为“各打五十大板”,是在和稀泥。

那么,为什么还手的一方也要受罚呢?据介绍,公安机关通常不会因为谁先动的手就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从法律精神而言,法律不允许以暴制暴,不鼓励“以牙还牙”,不是说一方先动手,另一方还手就是对的,要看还手的情形,究竟是出于紧急避险的需要,还是有报复伤害的动机,是为了保护自己,还是泄愤。

高铁掌掴事件现场(图源:极目新闻)

还手的不一定就是“有理”,因为现实中有人会故意以言语刺激等方式挑起对方先动手打人,然后自己再还击。换言之,如果先动手的有罪,后动手的可以免责,会让奸恶之徒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就明确界定:故意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疑问之三:怎样避免有理变无理

如果一还手就成了“互殴”,网友就想不通,难道只能任由对方殴打?就不能自我保护?

面对他人的侵犯,也不是只有挨打的份,据法律人士介绍,如果有一方先动手,是不宜直接还手的,这样很容易被认定为“互殴”,正确的应对就是逃跑的避险方法:先逃跑躲避,如果对方还要追赶上来继续殴打,这时就可以适当还手了。再就是选择报警,等警方来处理。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行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两高一部”发布的《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图源:最高检网站)

“高铁掌掴事件”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因为孩子撞椅背在先,双方发生争执,孩子妈妈扇了博主一巴掌,博主进行了还击,这明显是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还手的一方应属于防卫行为。也有网友认为,还手的一方并不具备“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形。

疑问之四:处罚该如何符合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认知

“高铁掌掴事件”,有律师认为,从社会、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个过程就是互殴,双方的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处罚的金额来看,先动手的多罚,还手的少罚,警察处理的尺度是得当的,合理合法。

但网友对律师的看法并不认同,类似“还手变互殴”的认定屡屡引发争议,就是在普通人的朴素认知里,君子动口不动手,谁先动手谁就无理,更不能仗势欺人先动手,如果被欺负不能还手,这不公平。

相关网友的评论(图源:网络截图)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开宗明义指出: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制定本意见。

在总体要求中又提到,“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并特地提到,在进行相关认定时,要“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个指导意见是明确的,对案情的认定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方式来苛责当事人,要考虑当事人当时的处境与心理,认定的结果要“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现实中,对是否系正当防卫要进行准确界定并不容易。“校长反击闯小学醉汉被刑拘”一案中,办案民警称,该案侦办之初,他认为彭某闯入校园醉酒闹事,校长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确实不好界定。”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提到,要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女子遭掌掴还手”被认定为互殴,如何让公众信服,也许还要厘清一些疑问才行。诸如,对事发经过与情形不妨作详细的权威介绍,让大家看看双方到底无理在哪,因为哪些情节而符合被认定为“互殴”的标准,等等,如果有更多的案情介绍与普法,也就能获得更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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