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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世界资讯

2023-05-12 18:18:12 来源:凯迪网


【资料图】

【来源:包头市生态环境局_工作动态】

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单位的“身份证”,将有关污染物排放、环评与验收、排放标准、污染源监测等环境管理要求,都落实到排污许可证的内容之中,是排污单位守法运行的依据。“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本应是企业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但近期发现,少部分企业排污许可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造成环境违法。

2023年3月,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过程中,通过排污许可清单式检查,接连发现发现包头市草原驼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宝成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其中,包头市草原驼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手工监测因子为苯并[a]芘、沥青烟、非甲烷总烃,频次为1次/年;废气总排(排放口编号DA001)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该公司2022年《自行监测方案》相关内容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一致。但调取该公司2022年4月《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D2022ZAGH-2),厂界无组织废气未监测沥青烟,且该公司无法提供2022年下半年废气总排(排放口编号DA001)的自行检测报告。包头市宝成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废气每半年检测一次,监测点位为厂界无组织,监测项目为HCL;废水每半年检测一次,监测点位为全厂综合废水排放口,监测项目为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氯化物、石油类”。调取该公司2022年上半年、下半年《检验检测报告》([LYJP-HJ-220151、LYJP-HJ-220151(1)、LYJP-HJ-220151(2)])显示,废水排口监测项目为PH、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氮,与自行监测方案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对相关企业责任人进行普法教育,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包头市草原驼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宝成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作出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自行监测要求”篇,对污染源类别、监测点位、监测内容、监测因子、监测方式、采样个数、监测频次及技术规范,均有详细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排污许可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各项要求。同时,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要求和监测工作技术规范,依法规范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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