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报资讯】女子孕检被查出“艾滋病”,吃药一年才知是误诊,多方回应
2022-12-28 06:09:20 来源: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资料图片)
视频剪辑 何川
2021年4月,江西吉安井冈山市20岁大学生小美(化名)经当地医院初筛、疾控中心复检被查出艾滋病,吃药治疗一年多后,却发现是误诊。
12月27日,小美的父亲陈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已将涉事医院、疾控中心起诉至法院,追究责任。
井冈山市人民医院(井冈山市中医院)回应称,他们给小美做检查发现其艾滋病病毒(HIV)初筛报告为阳性后,报至上级部门,其确诊报告是由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表示,此事已进入司法程序,会按要求予以配合。
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报告(受访者供图)
查出艾滋一年后才知是误诊
2021年4月初,小美到井冈山市人民医院进行常规孕检,医生告诉其艾滋病病毒(HIV)初筛报告为阳性。几天后,小美进行人工引产并再次抽血复检,经吉安市疾控中心复检确认为HIV阳性,并向其出具报告,确诊艾滋病。
听到确诊消息后,小美一家濒临崩溃。难过之后,小美只能听从医嘱,开始服用治疗艾滋病的药物,并数次到医院检查。
不久后,小美确诊的消息在学校传开,随之而来的,小美便遭到了部分同学的疏远和歧视。陈先生称,无奈之下,他们向学校申请办理了休学手续。
“我们一家人在当地都抬不起头。”陈先生说,他们家住在镇上,自己则在城区做生意,女儿确诊的消息传开后,一家人受到了周围人的排挤和歧视,心理压力非常大。
陈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2022年6月,小美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和抗体检测,报告出来时发现自己HIV阴性。
陈先生拿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检测报告,找到了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负责人,负责人看过报告后,又让小美进行抽血复查,检测结果为HIV阴性。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测小美HIV阴性(受访者供图)
“得知女儿并没有得艾滋病,我比买彩票中了100万还开心。”高兴之余,小美和家人又很愤怒。陈先生说,最终他决定向井冈山市人民医院、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讨要说法,寻求女儿被误诊的真相。
涉事单位:正走司法程序
陈先生说,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一直在与他对接处理此事。12月27日,记者就陈先生反映的情况致电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检验科一名负责人以“在忙有事要做”为由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发送短信向其了解此事具体情况,未获回复。
此前,上述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误诊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小美去年在医院检查时未告知其怀孕,送检时没有说怀孕的情况,“后面才了解到(小美怀孕),孕期有假阳性。”二是当时复核用的是国产试剂,后来停产了。“如果(现在)用当时复核时的(国产)试剂,如果还是阳性,就跟我们没关系。”王科长认为进口试剂更准确。
对上述说法,陈先生称,当时女儿去医院检查就是为了孕检,不可能存在隐瞒怀孕的情况,“对于国产和进口试剂的效果,我不太懂。”
当地媒体报道(视频截图)
27日下午,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事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会按要求予以配合,并依法依规对相关情况进行内部核查。
井冈山市人民医院一位工作人员称,陈先生已经起诉了医院和市疾控中心,正在走司法程序。该工作人员表示,医院只进行艾滋病初筛,再上报至上级部门,小美的确诊报告是由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
极目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吉安市卫健委,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称,对此事不知情,具体需咨询疾病预防控制与应急办。截至发稿前,记者多次拨打疾病预防控制与应急办电话,无人接听。
律师:涉事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陈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过去一年多,女儿吃药治疗花了不少冤枉钱,胖了二十多斤,晚上做噩梦,经常哭,“她认为自己被判了死刑。”
最让陈先生愤怒的是,女儿吃了一年多的药物,不知是否会留下后遗症,他担心女儿的器官已经受损。他认为,因为误诊,家里和女儿遭受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因此他们才将井冈山市人民医院、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诉至吉州区人民法院。
陈先生希望相关部门调查误诊真相,追究责任。同时,希望医院和疾控中心通过媒体公开道歉,恢复女儿的名誉权,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范辰表示,因为误诊,小美及家里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伤害,陈先生及小美可以到当地卫健委投诉涉事医院、疾控中心,要求对设施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承担行政责任,也可以要求通过调解解决。同时,还可以到法院起诉涉事医院、疾控中心,通过法院来解决。
北京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认为,如果有关部门调查确认涉事医院、疫控中心对小美被误诊艾滋病都有责任,涉事医院和疫控中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患者误工费、诊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谭敏涛还表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除此之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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