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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看点!这些套路你遇到过吗?湖北高院发布“消费陷阱”典型案例

2023-03-15 20:00:03 来源: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日常消费中,你有没有碰到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价格诈骗等“消费陷阱”呢?3月1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陷阱”典型案例,帮助消费者看清“套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美体内衣”卖天价,法院判决退款两万余元

王某经营一家美容会所,主卖一款美体内衣,为扩大销路和产品影响,王某便利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做起广告。“高科技形体打造”“7天保证腰围瘦3-8公分,15天平背、平胃、收腹”……一轮又一轮的广告轰炸,使胡某心动不已,便向王某了解这款美体内衣。

王某表示这款内衣是高科技产品,不仅能塑形瘦身,还具有改善妇科疾病、正脊椎,让皮肤光滑等多种功效,胡某当即向王某支付4万余元订购3套美体内衣。胡某使用一段时间后,美体内衣并未产生宣传的功效,反而胡某的身体开始出现严重便秘、呼吸困难、勒痕严重等诸多不适症状。

随后胡某前往医院检查,医生告知其美体内衣对身体有一定程度的危害,不宜再穿着使用。胡某认为自己被骗,与王某协商退货退款事宜未果后,便诉至襄阳市襄州区法院要求王某退款并进行赔偿。

襄阳市襄州区法院峪山人民法庭在审理该案后,发现王某涉嫌对所售内衣的功能作超出使用范围的虚假宣传,便对王某释法析理,最终在该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王某当即向胡某退款两万余元。

购买家具货不对板,已使用可修不退款

2021年8月,原告郑某因装修需要到被告汉口北某家具经营部选购家具。通过对比,原告认为被告在卖场中摆放家具的尺寸、款式等较为符合家庭的要求。经过洽谈,双方达成购买协议,原告订购茶几、电视柜、餐桌和桌椅一套,共计5500元。其中,茶几为169号,尺寸为1.2m×0.6m。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订货单,送货时间为8月底,订货不退换。双方协商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支付家具款项5500元。

2021年12月,被告向原告送货,并上门进行安装,内附家具安装说明。上述家具安装好后,原告一直使用。2021年12月,原告在微信中向被告反映餐桌一条腿坏了,被告回复可以修复。后原告又反映茶几的抽屉不是其需要的四个,故要求被告协商处理。因被告在原告催告下一直未处理,2022年3月,原告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反映茶几尺寸与订购不符。2022年7月,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果。为此,原告向武汉市黄陂区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商家退货退款。

黄陂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已经按照协商一致的意见履行,原告已经支付了协定的货款,被告也实际向原告提供了原告所订购的家具,并且已经安装使用,则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经庭审查明,部分家具产品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使用,故本案对部分家具可以进行修理、重做、更换更符合本案的事实情况。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货款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消”字号不是药,法院判决退款

张某因平日生活不规律,导致身体不适,便在网上自主求药。2022年12月底,张某在网上看到了王某经营的个人护理专业店,并于2022年12月以268元/盒的价格在该店前后购买了十盒护理凝胶类产品。在使用护理凝胶产品的过程中,张某因病症未见好转,便向王某进一步咨询,王某此时假扮女性客服,将自己的“亲身经历”如数告知,表示张某没有按照“使用要求”进行治疗,可以再次购买商品进行下一疗程。

为了增强可信度,王某将多位“老客”的聊天记录发送给张某,表示其他人用过都有效果。因为前期已投入数千元治疗费,张某心存侥幸再次购买产品2盒,并严格按照王某告知的程序治疗。2023年2月,张某发现自己病情仍在反复,二人就退款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而诉至宜昌市夷陵区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案涉金额不大,便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王某辩称:“我卖东西时已经告知她需要去看医生,我这只是辅助治疗。”承办法官当即要求王某打开店铺进行核查,通过网购平台商品介绍页及聊天记录显示,虽然王某在产品页介绍上出现了“卫生许可证、卫消证字XXXXX”等字样,但是该字样下面紧跟着介绍了疾病症状体征,也出现了对各类炎症分别使用不同疗程的建议,在双方聊天记录中,王某也多次暗示张某购买该商品可以治疗疾病。

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向张某当场道歉并通过转账方式履行了退款义务,随后法官告诫王某要诚信合法经营。

“毒药”包装成“减肥神药”,获刑并禁止从业

2021年初,阳某从网上购回咖啡粉、包装袋、封口机以及西布曲明等物品,生产制作成“减肥咖啡”“减肥胶囊”,直至2022年8月底案发。期间,阳某还生产了添加西布曲明的台湾强奶。阳某通过微信和其他网络销售平台向他人销售上述有毒、有害食品,由于业务量较大,其于2022年4月至8月雇佣曾某某帮助销售。曾某某明知销售的“减肥咖啡”“减肥胶囊”及台湾强奶有毒、有害,仍帮助阳某销售给颜刘某、郝某等人。

案发后,阳某被公安机关查扣涉案款20.44万元,其生产场所被查获IFEELS台湾强奶、SUPERS燃脂咖啡、植物纤维复合糖果、咖啡色粉末、成品胶囊、糖丸以及白色粉末等物品,均被检测出西布曲明、呋塞米、酚酞成分。

庭审中,审判人员向两名被告人宣讲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讲解了有毒、有害食品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两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均表示非常后悔,并认罪伏法,承诺绝不再犯。

沙洋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阳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曾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五万元。同时对二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禁止二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车行“狸猫换太子”,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张某经营恩施州巴东县某汽车销售部,田某系该汽车销售部的职工。2020年4月,邓某与田某协议购买别克牌多用途乘用车1台,双方当场签订了合同,车辆价款为149800元。邓某接收车辆并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邓某接收车辆时对所购买车辆显示的里程数6000余公里存疑,向田某提出异议。田某称系车辆断电造成乱码,可以让4S店来检测调表。

事后,4S店未按田某所述上门检测,邓某自行到别克4S店查询,得知其所购买的车辆有右前门喷漆维修的记录,进厂时里程即为4730公里。因双方协商解决未果,邓某诉至巴东县法院,请求撤销汽车买卖合同,要求巴东某汽车销售部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巴东县法院审理认为,巴东某汽车销售部将已使用较长时间且维修过的旧车当作新车出售,对消费者的质疑不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故意向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明显构成商业欺诈。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邓某与巴东某汽车销售部的车辆买卖合同,邓某将该别克牌车辆退还给巴东某汽车销售部;由巴东某汽车销售部退还邓某购车款149800元,并赔偿邓某449400元(按三倍购车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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