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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播报:“茅台”空瓶灌假酒,赔偿百余万还获刑!湖北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04-24 23:22:32 来源: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王俐燃

4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保护发布会,介绍去年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发布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发布会现场

去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8516件,审结15277件,结案率82.5%。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案件3740件,审结3287件,结案率87.9%,现场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类型齐全,包含制假售假、食品健康、质量掺水等违法行为。其中,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各有1件,剩下的8件民事案件中,有1件系知识产权公益诉讼。

往“茅台”空瓶灌假酒,5人既获刑又赔偿

2021年5月初,被告人张宗义联系被告人常国强定制100箱(每箱6瓶)假冒“茅台”酒,后委托他人从茅台镇订购600斤酱香型白酒用作原料酒。

2021年5月6日,常国强用张宗义向其支付的钱款从被告人徐革清处购买了“茅台”包装材料,包括空酒瓶、物流码、标识、瓶盖、防伪胶帽、外包装手提袋、识别芯片、防伪识别器、外箱防伪标签等。

其后,徐革清指使被告人孙海波将上述包装材料运送至常国强的制假窝点。随后,常国强伙同被告人王雪萍在制假窝点,采取往“茅台”空瓶中灌装原料酒、加盖瓶盖、粘贴商标及条形码,用电吹风加热收紧胶冒封口、套外包装等方式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

2021年5月17日,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联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处的工作人员,对上述制假窝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冒53度贵州茅台酒495瓶,上述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38630元。上述查获酒品的外包装、独立瓶包装、酒瓶、瓶盖等多处标有“贵州茅台酒” “MOUTAI”“茅台”标识。经抽样检验,酒瓶内液体甲醇含量不合格。

同年10月,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常国强等5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无证经营,违规生产不合格白酒,且查获的“茅台酒”甲醇含量不合格,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其5人承担销毁涉案物品的费用。

而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张某等5人获刑一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赔偿共133.5万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无异议,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达成和解协议。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将和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经审查,协议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一、被告常国强、张宗义、徐革清、王雪萍、孙海波共同承担假冒注册商标物品的销毁费用共计8000元。其中被告常国强、张宗义、徐革清分别承担2000元,被告王雪萍、孙海波分别承担1000元。二、被告常国强、张宗义、徐革清、王雪萍、孙海波在协议签署后30日内支付上述销毁费用。调解书已及时履行完毕。

带原企业保密技术开办新企业,个人及公司皆侵犯商业秘密

被告人陈宜平曾任职于菲利华公司,该公司通过自主研发,掌握了与拉制石英玻璃纤维有关的技术,并运用相关技术实现了石英玻璃纤维的量产。通过生产和销售石英玻璃纤维产品,这家公司不仅获得了丰厚的利润,还在行业内赢得了一定知名度。而后菲利华公司为保护相关技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经鉴定,某石英玻璃公司所掌握的8个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陈宜平于1991年进入菲利华公司工作,2005年2月1日,陈某与菲利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09年7月,被告人陈宜平、肖正发与案外5人共同发起成立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友泰公司),陈某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分管技术,肖某任公司董事长。该公司成立后,使用陈宜平掌握的石英玻璃纤维生产技术生产销售石英玻璃纤维产品。经鉴定,鑫友泰公司所使用的“漏板尺寸”“漏板上的孔径”“火头结构”“火头上出火孔直径”“火孔与石英玻璃棒间距”“集束槽垫布”“气体均分器的组成结构”“气体均分器气管规格”等技术与菲利华公司掌握的相关技术具有同一性。经鉴定,2010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4日,鑫友泰公司销售石英玻璃纤维纱的收益总计3200.14万元,造成菲利华公司经济损失总计1428.86万元。

而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宜平、肖正发及鑫友泰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陈宜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300万元。肖正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鑫友泰公司被判处罚金2000万元。

注册大量商标出售牟利,行政处罚不可免

湖北福康生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康生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登记成立,住所地为宜昌市夷陵区港虹路2号,经营范围主要是茶叶分装销售。2021年4月29日,福康生公司住所地变更为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307、309号中电•武汉电子广场/栋A座1层/室1097、1098号。经查,福康生公司自2014年4月并未在原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新登记的住所截至2021年10月27日尚未装修开门经营。同时,该公司也没有纳税记录。

综上,该公司没有实际运营,为空壳公司。经宜昌市夷陵区综合执法局经立案调查后发现,福康生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采用打擦边球的方式大量申请注册与较高知名度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网络平台大量兜售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2019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福康生公司申请商标数量高达296件(《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若干规定》施行后申请的商标数为81件),并将其注册的商标在网上交易平台售卖,且未投入实际使用(仅有一部分商标为象征性或应付性使用,不能证明其注册大量商标的真实使用意图),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2022年1月5日,夷陵区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和《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福康生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处罚款8000元。

后福康生公司不服该处罚,向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认定,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福康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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