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您的位置:首页 >热点 > 正文

多家公司大股东离婚分割股份?证监会回应

2023-07-31 11:45:02 来源:凯迪网

今年以来

出现多起上市公司股东


【资料图】

因离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事件

引发投资者广泛关注

A股天价离婚案

也引发了不少投资者的质疑

相关行为涉嫌“绕道减持”?

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 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8日表示,股份减持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此外,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即使离婚 依旧要合并计算

记者就此了解到,“关键少数”需持续共同遵守转让期限的限制性规定,信息披露特别是预披露的要求(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及卖出数量方面关于减持额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等)。

“比如,一个持股20%的股东,按照上述规则,其减持行为将受到限制,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每3个月不能超过1%减持。但离婚后,假如一个人分了16%,另一人分了4%。一方分到4%,不是大股东,不在规则规制范围,就可以不用预披露、不用执行减持额度限制。这就存在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以离婚方式规避减持限制的可能。”一位市场人士说,证监会此次明确了相关规则——即使离婚,依旧要合并计算,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专家表示,理论上,无论借助哪种形式,股东身份发生何种变化,都不应借机规避减持限制,都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担原主体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股东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非交易过户形式减持,与自然人股东离婚减持原理类似,都存在绕道规避股份减持有关规定的可能性,因此一并纳入规制,适用相同监管要求。

来源:新华社(记者 刘羽佳)、海南日报

关键词: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