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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网络曝光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2023-10-18 20:32:52 来源:极目新闻


(相关资料图)

极目新闻记者 张盼

通讯员 石慧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发表言论时都应当敬畏法律、尊重他人,确保自己的言行不超过合理边界。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应通过正当方式理性维权。10月18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天门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判一起相关案件。

李某(化姓)与王某(化姓)原系朋友关系,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2023年1月,王某一气之下在某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李某及家人照片视频,并注明李某的姓名和住地,还附加侮辱性文字,评说“李某不讲诚信,拖欠款项”。李某发现该视频后多次与王某沟通,王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删除了全部视频。李某认为王某发布其与未成年子女的合照,给其家庭、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遂于同年4月初诉至天门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相关视频,在某短视频平台上以显著方式赔礼道歉并保留十日,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律师费8000元。

天门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李某与王某对工程结算中应支付金额存在争议,李某拖欠款项的事实客观存在,但王某在未经核算的情况下在视频中对数额进行公开,内容失实。王某发布的视频存续时间较长,会对李某造成负面评价,其行为已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对李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李某主张的律师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亦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具体方式、影响范围、损害后果等因素,天门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确定),并保留十日。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汉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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