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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不当初!男子非法获利720元,获刑2年6个月

2022-12-15 17:13:27 来源:极目新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尤然 张唤

因贪图小利,95后小伙三次帮助他人转移资金,获得非法利益720元,引来数年牢狱之灾……12月15日,湖北钟祥市检察院检察官以案说法,提醒市民群众切莫贪图小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承办检察官介绍,今年2月中旬,周某某在武汉市蔡甸区一网吧厕所内看到一则可以帮助银行“黑户”贷款的广告,周某某因贷款逾期不能继续贷款,遂添加广告上的微信号,希望对方帮助他贷款。

对方约见周某某后,表示周某某的银行卡流水太少,需要刷足流水才能贷款,周某某将两张银行卡、手机卡、网银密码和支付宝账号交给对方。

几天后,周某某通过手机网银查询到自己的银行卡流水巨大、交易频繁,意识到对方在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遂于3月初将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要回。

3月中旬,对方通过微信联系周某某,希望周某某用银行卡帮助转账,并承诺事后给周某某200元好处费,周某某知道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于是拒绝了对方的要求。

“过了几天,周某某因经济拮据,又主动联系对方,答应用银行卡帮其转账,但需支付好处费,对方同意了。”承办检察官介绍,随后,周某某在银行卡收到钱后,通过微信、支付宝、ATM机取现等方式,将银行卡所得资金转入对方提供的账号及本人。钟祥警方对周某某立案侦查发现,截至4月15日案发,周某某前后三次帮助对方转账共计30万余元,共获得非法利益720元。

承办检察官介绍,近日,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多次利用其银行卡、支付宝及微信为他人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承办检察官提醒,随意买卖、出租银行卡、电话卡等为各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灰黑产”,广大市民千万不要贪图小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否则身陷囹圄悔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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