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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快讯:小仲说法·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开网约车接单前,别忘了申办相关许可

2022-12-28 20:19:04 来源:凯迪网

按照相关规定,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也就是俗称的“三证齐全”,才能成为合法的网约车。否则会成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主体,将会被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

【基本案情】未取得经营许可就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被罚款1万元


【资料图】

2022年9月9日10时10分,于某驾驶苏JDK3778(绿)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在建湖大道新森达皮鞋厂处带一名乘客到建湖高铁站,车辆行驶到建湖高铁站西侧,被建湖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于某在乘客下车后通过“滴滴平台”收取了16.1元的运费。于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建湖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小仲点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一般由网约车平台、车辆提供方、网约车驾驶员三方共同参与完成。相关违法行为也可能是多方参与。

而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罚则非常笼统,并未体现三方的法律责任。

对此,交通运输部在《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主体的意见》(交法函〔2017〕564号)中明确: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均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由此,一些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将违法行为主体不同列入裁量因素。网约车司机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证,或者使用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就接单营运,其社会危害显然不能与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非法营运等量齐观。无论是依据六部委网约车规章,还是依据地方性法规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处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为由对网约车司机实施行政处罚,确实有违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特别是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有对网约车平台实施处罚而只对网约车司机实施处罚时,争议更多,执法阻力更大。这类争议也蔓延到人民法院。不少网约车行政处罚案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败诉,很多时候原因就是法官也不认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非法营运为名只处罚网约车司机。

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不但下调罚款数额,还将“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分解成三个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了罚则。

一是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违法行为主体是网络出租汽车平台经营者。罚款数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二是对擅自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违法行为主体是车辆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罚款数额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车辆不能成为被处罚对象。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是车辆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在大部分情况下就是网约车司机。

三是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违法行为主体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罚款数额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这一修改,使得网约车非法营运各方的法律责任更为清晰,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精准打击网约车非法营运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供给。

【法条链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通讯员 苏交执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笪越

校对 李海慧

关键词: 出租汽车 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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